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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43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7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75

被处罚人:李庆文19811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联山村委会下山尾村,身份460006198101******,联系电话187****5122

单位2024624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万城镇西门路口处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多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627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293《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提出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76

被处罚人:邢增良199451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袁水村委会埇尾村,身份460006199405******,联系电话182****5577

单位2024年6月27立案调查,发现你于2024年6月25日万宁市万城镇双溪安置一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202471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299《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佰元整(¥3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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