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48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9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4号
被处罚人:黄海容(万宁和乐黄海容日用品销售摊),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身份证号:46000619******43,联系电话:139******58。营业执照代码:92469******35。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1日销售的生姜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批次生姜货值金额较小,你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止案件调查时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生姜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投诉。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较低裁量阶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5号
被处罚人:欧梅妹(万宁山根欧梅妹蔬菜摊),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身份证号:460006******26,联系电话:151******23,营业执照代码:9246******55。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销售不符合规定苦瓜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3日销售的苦瓜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批次苦瓜货值金额较小,你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止案件调查时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苦瓜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投诉。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较低裁量阶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6号
被处罚人:谢开洪(万宁和乐开洪蔬菜销售摊),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身份证号:460024******10,联系电话:155******77,营业执照代码:9246*******8J。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胡萝卜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1日销售的胡萝卜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批次胡萝卜货值金额较小,你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止案件调查时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胡萝卜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投诉。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较低裁量阶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7号
被处罚人:吴开霞(万宁和乐吴开霞日用品销售摊),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身份证号:460024******25,联系电话:131******29,营业执照代码:9246*******79。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销售不符合规定生姜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5月31日销售的生姜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7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批次生姜货值金额较小,你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止案件调查时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生姜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投诉。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较低裁量阶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48号
被处罚人:李珠(万宁龙滚李珠蔬菜摊),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身份证号:460024******41,联系电话:135******90,营业执照代码:9246******XB。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销售不符合规定尖椒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5月25日销售的尖椒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作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该批次尖椒货值金额较小,你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截止案件调查时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尖椒引起身体不适的情况投诉。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较低裁量阶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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