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55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22号
被处罚人:叶连雄,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盐墩村委会西村098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81***8993。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月25日16时,你雇用叶贵文驾驶东风牌工程车(琼C8H366)正在万宁市和乐镇港北林场海滩附近采挖海砂时,被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查获,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依法处理。经核查,共偷挖了1车约9立方米海砂,采挖海砂矿产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未有违法所得。你未能提供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及无法提供采砂运砂相关批文等证据。你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海砂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市公安局移送的材料和我局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26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二款“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前款违法采矿情形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任人还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海洋类)》(序号12:无证开采海砂)“轻微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满3万元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2号
被处罚人:许书家,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白路坡村251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1***80907。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你驾驶琼万渔10049号休渔渔船出海钓鱼被渔政监察总队卫星监控查获。经执法人员检查,船上没有渔获物,出海作业人员1人,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3米、型宽2.18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1-03-22到2026-03-21(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10049号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使用钓具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3号
被处罚人:许书楷,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白路坡村,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82****1802。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8日7时许,你驾驶琼万渔10109号渔船违章载客出海钓鱼返回乌场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照,船上共有6人,搭载钓鱼客人5人。船上没有捕捞网具,有钓竿4副、自带冰箱4个,渔获物约20斤。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适任渔船驾驶。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载明:船长5.8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据。你驾驶琼万渔10109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和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4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4号
被处罚人:周国川,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村委会乌石村一队0003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51****371。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2日,你驾驶琼万渔21501号休渔渔船出海在洲仔岛附近海域使用钓具捕捞作业时被渔政管理机关通过船舶北斗卫星定位管控系统实时监控查获。经执法人员核查,你出海使用钓具进行捕捞作业,没有渔获物。你持有助理船副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8米,主机总功率8.83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2-01-14到2027-01-13(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21501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5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5号
被处罚人:莫亚四,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下村,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7****6083。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5日4时许,你名下琼万渔00019号休渔渔船在山根湾附近海域使用刺网捕捞作业返回港北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约10公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60元。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9.4米,主机总功率45.6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0-07-30到2025-07-29(非禁(休)渔期)。你名下琼万渔00019号休渔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元整(¥306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6号
被处罚人:殷诗武,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乌场上村145号,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8****887。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2时许,你名下琼万渔10840号渔船在白鞍岛附近海域使用围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船上没有渔获物,渔船上共有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助理船副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3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钓具。你名下琼万渔10840号渔船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使用围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7号
被处罚人:林宏强,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下村,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8*****855。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4日5时40分许,你名下琼万渔10595号渔船非法载客出海在山根附近海域(N18°57′743〞,E110°37′727〞)钓鱼时被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二工作站查获。船上共有5人,搭载钓鱼游客4人,渔船驾驶人员没有机动渔船驾驶资格(海警局已作出行政处罚),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钓具。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的有效证据。你名下琼万渔10595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琼海海警局万宁第二工作站移送材料和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58号
被处罚人:周新亮,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港下村142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52****522。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9日21时30分,你驾驶琼万渔40508号渔船在白鞍岛附近海域使用刺网捕捞作业时被港北海岸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船上没有渔获物,船上共有捕捞作业人员4人,你持有助理船副渔业职务船员证书,1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2人未持有相应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8.2米、型宽2.45米,主机总功率55.2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1-12-20到2026-12-19(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40508号渔船违反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捕捞作业人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的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2.对捕捞作业人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67号
被处罚人:蔡亚勇,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仁惠村036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88*****9400。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5日,你驾驶琼万渔10526号渔船出海使用钓具捕捞作业被省渔政监察总队通过船舶北斗卫星定位管控系统实时监控查获。经执法人员调查,出海捕捞作业人员1人,没有渔获物。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3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2-01-29到2027-01-28(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10526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8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68号
被处罚人:许婷丽,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下村,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9****3495。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5日4时许,你驾驶琼万渔01099号休渔渔船在山根湾附近海域使用刺网捕捞作业返回港北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约45公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270元。渔船上共有捕捞作业人员3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10.1米,主机总功率90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时限为2020-08-18到2025-08-17(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01099号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
2.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柒拾元整(¥427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69号
被处罚人:李发贤,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横山村委会229号,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8****9641。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4日21时30分,你驾驶琼万渔01580号渔船在山根镇附近海域使用刺网捕捞作业时被港北海岸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船上没有渔获物,渔船上共有捕捞作业人员4人,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适任渔船驾驶,其他2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1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7.9米、型宽2.4米,主机总功率110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2-03-09到2027-03-08(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01580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网具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捕捞作业人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的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8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2.对捕捞作业人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捕捞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0号
被处罚人:苏业川,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苏宅村77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9****3304。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5日17时30分许,你驾驶琼万渔10011号渔船运载11人出海到甘蔗岛附近海域渔排钓鱼返回乌场港时,被乌场海岸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作业类型为围网。出海渔船实船长8.2米、型宽2.5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60马力)。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载客的有效证据。你驾驶琼万渔10011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材料和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8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1号
被处罚人:蔡小王,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仁惠村037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88****359。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5日,你驾驶琼万渔10523号休渔渔船出海使用钓具捕捞作业被省渔政监察总队通过船舶北斗卫星定位管控系统实时监控查获。经执法人员调查,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没有渔获物。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2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2-01-29到2027-01-28(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10523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8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2号
被处罚人:施国武,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南岛村委会岭东村十七队,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510****88。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9日22时许,你驾驶琼万渔10065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白鞍岛附近海域钓鱼时被港北海岸派出所民警查获。渔船上共有5人,搭载钓鱼客人4人。船上没有捕捞网具,渔获物(带鱼)约1斤。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你驾驶琼万渔10065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5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3号
被处罚人:蔡笃旭,男,汉族,1994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下村252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6****276。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3日6时30分,你名下琼万渔23556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钓鱼返回坡头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船上共有4人,搭载钓鱼客人3人;船上没有捕捞网具,有自带冰箱3个,渔获物(带鱼)约10斤。渔船驾驶员持有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正书载明作业类型为钓具。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据。你名下的琼万渔23556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和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7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4号
被处罚人:王光三,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凤岭村委会南海塘村,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0****7566。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3日6时30分,你名下琼万渔23541号渔船违章载客在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钓鱼返回坡头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照,船上共有3人。搭载钓鱼客人2人;船上没有捕捞网具,有2副钓竿、自带冰箱2个,渔获物(带鱼)约6斤。渔船驾驶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渔船相关证书。你未能提供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据。你名下的琼万渔23541号渔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和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7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375号
被处罚人:苏兴程,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港边村103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6****775。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调查。2024年5月9日4时许,你名下琼万渔20511号渔船在日月湾附近海域使用网具捕捞作业返回日月湾码头出海口处被新梅海岸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处理,有渔获物约40斤,渔船上共有6人,渔船驾驶员钟培胜未取得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5.9米、型宽1.7米,型深0.5米,主机总功率29.4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2-12-12到2027-12-11(非禁(休)渔期)。你名下琼万渔20511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出海使用网具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渔船驾驶员钟培胜未取得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驾驶渔船出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移送的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7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40公斤(已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3.对渔船驾驶员钟培胜未取得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驾驶渔船出海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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