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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市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6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万宁综执不罚决202422

当事人名称/姓名:万宁市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溪

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469006MA5RC9BX0A

地址:万宁市万城镇纵一北路阳光小区一期市城投公司二楼

经查,你公司建设位于万宁市三更罗镇304省道牛契村对面的万宁市万宁市三更罗水厂供水管网工程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进度百分之六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4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不罚告字〔2024〕第7号),告知你公司拟不予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8月30日向我局递交不作陈述、申辩的函。

鉴于你公司建设的万宁市三更罗水厂供水管网工程项目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已主动停止建设,且项目未建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第一条第十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联系电话:0898-62572688

单位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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