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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27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386号

被处罚人:苏扬波,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苏宅村,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9****3265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526日,你驾驶琼万渔10688号免休渔船出海使用刺网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船上没有渔获物,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有驾驶渔船资质。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5.7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钓具。你驾驶琼万渔10688号免休渔船违反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387号

被处罚人:刘雪美,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乌场上村221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3****3745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1时许,你名下琼万渔10197号休渔渔船出海使用围网捕捞作业被省渔业监察总队通过船舶北斗卫星定位管控系统实时监控查获。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船上没有渔获物,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助理船副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5.7米、型宽1.86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时限为2022-01-27到2027-01-26(非禁(休)渔期)。你名下琼万渔10197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9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6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399号

被处罚人:郑根强,男,汉族,19968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海英村委会新建路077号,身份证号:460034*****,联系电话:136****7016

我局于20247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6287时许,你经营的琼陵渔02404号渔船在分界洲岛附近海域使用围网捕捞作业回分界洲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30公斤,变卖渔获物违法所得款240元,捕捞作业人员1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船舶相关证书载明:船长6米,主机总功率35.3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你经营的琼陵渔02404号渔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船舶相关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827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2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肆拾元整(¥424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00号

被处罚人:卓怀书,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仁惠村107号,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8****1211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25日5时许,使用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琼A2VQ76)在大花角海边购销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照,车厢内装有小冰块的塑料箱3个,车上有渔获物约38公斤。每公斤12元购买渔获物,准备拉到乌场市场以每公斤16元销售,无法提供渔获物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据。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36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查证确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按第2项(违法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违法情节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8公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01号

被处罚人:卓大林,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仁惠村,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8****6155。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15日,你名下琼万渔10841号休渔渔船在乌场港海域使用刺网捕捞作业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约8斤(已无害化处理),捕捞作业人员3人,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6.3米,主机总功率44.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1-11-08到2026-11-07(非禁(休)渔期)。你名下琼万渔10841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0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约8斤(已无害化处理)。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02号

被处罚人:郑根强,男,汉族,19968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海英村委会新建路077号,身份证号:4600348****,联系电话:136****7016

我局于20247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6287时许,你经营的琼陵渔10791号渔船在分界洲岛附近海域使用围网捕捞作业回分界洲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50公斤,变卖渔获物违法所得款400元,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三级船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船舶相关证书载明:船长6.8米,主机总功率43.3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你经营的琼陵渔10791号渔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船舶相关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823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09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2.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月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03号

被处罚人:冯金德,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海鸥村委会新港路100号,身份证号:460034****,联系电话:133****4389。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28日6时许,你经营的琼陵渔13022号渔船在分界洲岛附近海域使用围网捕捞作业回分界洲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约35公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300元。捕捞作业人员5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9米,主机总功率43.3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时限为2020-05-19到2025-05-18(非禁(休)渔期)。你经营的琼陵渔13022号休渔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08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卖渔获物非法所得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43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 404号

被处罚人:郭贵全,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新村居委会中山路218号,身份证号:460034****,联系电话:138****1396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28日8时许,你驾驶琼陵渔11015号渔船在分界洲岛附近海域使用围网捕捞作业回分界洲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渔获物25公斤,变卖渔获物非法所得款200元,捕捞作业人员3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10.8米,主机总功率188千瓦,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时限为2020-02-17到2025-02-16(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陵渔11015号休渔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及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卖渔获物非法所得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05号

被处罚人:蔡家强,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上村委会东村,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51****2387。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20日,你驾驶琼万渔01534号休渔渔船出海在白鞍岛附近海域使用钓具捕捞作业回港北港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渔获物6.5公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65元。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你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7.6米,主机总功率75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0-12-30到2025-12-29(非禁(休)渔期)。你驾驶琼万渔01534号休渔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陆拾伍元整(¥65.00)。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陆拾伍元整¥3065.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22号

被处罚人:卓永波,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上村委会中村073号,身份证号:460024****,联系电话:138****9203。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4日,市渔政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你名下琼万渔01513号渔船擅自拆卸有关航行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并移送我局依法查处。你在伏季休渔期内未向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报备,擅自拆除琼万渔01513号渔船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对渔船进行维修养护。2024年6月3日晚,你名下琼万渔01513号渔船出海使用钓具捕捞作业,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4.3米,主机总功率22.1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时限为2020-12-30到2025-12-29(非禁(休)渔期)。

你擅自拆除有关航行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

你名下琼万渔01513号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市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4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擅自拆除有关航行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2.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423号

被处罚人:蔡笃强,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下村,身份证号:460006*****,联系电话:139****9850。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4日,你经营的琼万渔01037号休渔渔船出海使用钓具捕捞作业被万宁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通过船舶北斗卫星定位管控系统实时监控查获并移送我局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捕捞渔获物约有5斤,变卖渔获物所得款30元。出海捕捞作业人员2人,均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渔船驾驶人持有机驾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你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载明:船长8.1米,主机总功率55.2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你经营的琼万渔01037号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捕日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市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材料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1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较轻,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变卖所得款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

2.对违反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叁拾元整(¥303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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