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304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507号
被处罚单位:万宁东澳大众舞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6MA5RT2G14W,住所地:东澳镇镜门村委会镜门村路口号,联系电话:153****9038,经营者:吴英平。
市旅文局移交《关于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案件移送函》,反映万宁东澳大众舞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8月27日起开始经营万宁东澳大众舞场,营业范围主要为茶水、饮料零售、交谊舞场服务,收费标准为茶水每杯7元,饮料每瓶7元。雨天之外都正常营业,每日营业额大约450元,客人消费茶水后可免费提供舞场娱乐,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吴英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吴英平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查询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审批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44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的听证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你提出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本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2023版)》(编码:226)一般裁量阶次标准。现责令你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关闭万宁东澳大众舞场跳舞场地。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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