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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4-0037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695号

被处罚人:苏宝云,男,汉族,1985年12月05日出生住万宁市万城镇车头村委会苏宅村40号,联系电话:18******882。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调查,发现你未依法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6月在万城镇丰园社区老爷海海鲜店对面原二层楼房上违法建设第三、第四层楼房,经依法现场勘测,第三层房屋违法建筑面积91.34平方米、第四层房屋违法建筑面积65.77平方米,共计157.1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宗地图、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6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法定期限内,你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一般情形“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且你违法建设的第三层、第四层房屋不符合《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与许可证要求一致的。”所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第三层、第四层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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