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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全安化工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9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30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50

被处罚单位万宁全安化工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67480564U地址:万宁市东澳镇岛光村,联系电话:188****6868,法定代表人:刘业昌

被处罚人:刘业昌,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镇北街49号,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0422****,联系电话:188****6868

2025年5月12日,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我市开展燃气安全暗访和帮扶指导工作中,在你公司检查发现存在20项安全隐患,其中重大隐患2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同时,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业昌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2.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移交万宁全安化工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函》(万住建函〔2025〕206号)。

我局20251013 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3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20“裁量阶次严重违法,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并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2“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业昌作出以下处罚:

1.对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罚款;

2.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业昌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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