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博特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9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3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54号
万宁博特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17E3Q
法人代表:蔡吉海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万宁市东澳镇新华村委会湾仔头村1-4号你公司建设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实施建设厂房,2024年11月安装建设生产线,2025年6月项目建设完成,项目新建厂房约2000平方米;建设有一条生产线,配套有一台建筑垃圾分解机、一台破碎机,主要生产原料为建筑垃圾;主要生产工艺为回收建筑垃圾、分解机进行分类、石块破碎。该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中“103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其他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且项目已建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6日,由行政相对人蔡吉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2025年8月6日,由行政相对人蔡吉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6日,由行政相对人蔡吉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检查相片》,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1日,由行政相对人蔡吉海签字确认的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2025年9月1日,由行政相对人蔡吉海提供的《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
2025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4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结合现场调查结果,该公司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应当编制报告表+10%、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投产使用的的+15%、主动配合调查的-10%,10%+15%-10%=15%),符合轻微处罚裁量档次,按投资项目的1%进行处罚。根据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该厂建设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130万元整。
综合以上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进行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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