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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祥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19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3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68号

隆祥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U03NT5U

人代表李斌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万宁市礼纪镇莲花公路北侧你公司建设的康复医院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地下一层建设已完成约60%,地上第一层已完成主体建设,未进行封顶,工程建设进度占总项目工程量约6%现场属于停止施工建设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该康复医院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四十九、卫生84”中“108、医院841”中“其他(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9月28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公司下达《立案通知书》(万宁综执立通字2025364号);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复查时,发现你公司已停止实施建设行为。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宁综执不罚告字2025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10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22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

2.2025年9月22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22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检查相片》一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14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14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提供的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该公司的投资金额;

6.2025年10月14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及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书,证明该公司正在补办手续;                                    

7.2025年10月16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5年10月16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签字确认《现场执法检查相片》一份,证明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9.2025年10月29日,由该项目负责人程传统提供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证明该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你公司建设的隆祥控股(海南)有限公司康复医院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应当编制报告表+10%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10%,主动配合调查-10%,10%+10%-10%=10%,总百分值≤20%)。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符合轻微情处罚基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的罚款。根据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你公司建设该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30000万元。你公司建设该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处于人民币叁佰万整(¥3000000)罚款

鉴于你公司建设的隆祥控股(海南)有限公司康复医院项目自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已主动停止建设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建设的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属于停止建设状态,且该项目未建成,未造成环境污染及影响后果。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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