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陈肖华)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0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6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肖华:
你养殖一批东星斑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2025年5月23日,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到山根镇横山村你名下万宁山根祉澄渔业场组织开展东星斑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该渔业场71#池1批次养殖东星斑被检出含有禁用药物呋喃唑酮代谢物(AOZ)不合格,检测值13.1ug/kg(检验结果见《检验报告》NO:TS2504701),本次抽样养殖东星斑基数约300尾。71#池现存东星斑约130尾,每尾约0.7斤,约91斤,据执法人员市场调查,该东星斑市场价格约35元/斤,约估市场价值为3185元。属于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兽药进行养殖。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9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26号)。我局执法人员、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及横山村委会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到养殖场进行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但你本人未在现场,于2025年10月17日邮寄送达也不成功,其他方式也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2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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