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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市建筑工程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7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36


被处罚单位:万宁市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0883545X4地址:万宁市万城镇人民街,联系电话:1888951****,法定代表人:卓书权

被处罚人:卓书权,男,身份证号码:46000619851222****,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滨湖村委会山坑村九队。

被处罚人:朱学跃,男,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0306****,地址:万宁市万城镇建筑公司宿舍。

我局于2025822日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11月擅自在万宁市万城镇万新街西侧处动工建设冯辉商住楼,你公司系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462600.00)。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卓书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学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建设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5923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419《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施工单位万宁市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卓书权处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6%的罚款,计罚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

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学跃处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6%的罚款,计罚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们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48)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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