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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万宁市东澳镇龙苗幼儿园等11家社会组织)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被处罚单位万宁市东澳镇龙苗幼儿园等11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

经查,你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规定。

单位20251011万宁市人民政府网上以《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告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听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社会组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万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11家

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万宁市东澳镇龙苗幼儿园等11家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决定公告).xlsx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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