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腾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5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77号
被处罚单位:海南腾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5TNFK65D,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玉沙路21号玉沙广场(京华城)1栋1-4单元2003房,联系电话:6218****,法定代表人:符德伟。
被处罚人:杨亚六,男,汉族,199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桥海村委会后城村013号,身份证号码:46000619941105****,联系电话:1777688****。
被处罚人:吴钟信,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车头村委会乐益仔村017号,身份证号码:46000619910625****,联系电话:1387697****。
2025年7月17日,三亚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关于移交行政违法线索的函》,经我局初步调查“山根镇立岭村委会文荣村路灯工程”(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为114665.42元),发现你公司涉嫌允许黄振国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黄振国委托吴挺上在该项目的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你公司项目的主管人员杨亚六,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吴钟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委托人吴钟信身份证。
2.询问笔录;
3.《关于移送行政违法线索的函》(三亚公安局经侦支队)及附件。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版)序号319,“裁量阶次一般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杨亚六、吴钟信作出以下处罚并没收公司违法所得:
1.对你公司允许黄振国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金额114665.42元的百分之二点一罚款,计罚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柒元玖角柒分(¥2407.97)。
2.没收公司违法所得:挂靠费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114665.42元的百分之十二点五,计人民币壹万肆千叁佰叁拾叁元壹角捌分(¥14333.18);
3.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亚六处单位罚款数额2407.97元的百分之五罚款,计罚人民币壹佰贰拾元肆角(¥120.40);
4.对你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钟信处单位罚款数额2407.97元的百分之五罚款,计罚人民币壹佰贰拾元肆角(¥120.40)。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们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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