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大良)
索引号:42854650-6/2025-0020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478号
被处罚人:陈大良,男,汉族,1944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华侨医院宿舍,身份证号码:46002419440921****,联系电话:1994664****。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3年在万宁市龙滚镇龙东街北侧原房上加建第三层,建筑面积为69.98㎡。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万宁市房权证龙滚字第034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万宁市(龙)国用(1999)字第990010263号)、建筑设计方案、房屋估价报告、询问笔录、《关于陈大良商住楼扩建项目存在未报先建违法行为的告知函》(万营商函〔2025〕500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万宁综执普罚告字〔2025〕第4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的规定。
依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6“裁量阶次一般,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限你接到本决定书自日起限期60日内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等方式达到与许可证要求一致;
2.按照《房屋估价报告》估价每平方米618元,加层建设面积69.9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点五的罚款(618×69.98×0.055=2378.62元),计罚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贰分(¥2378.62)。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的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万宁市司法局(地址:万宁市大茂镇群爱村委会山柚园村8队48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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