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我市于2017年已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8号)和《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万府办〔2017〕177号),但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琼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以下简称《排查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禁养区进行调整,目前《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完善。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我市2017年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226.71平方公里,主要包括:万宁市生态保护陆域红线区、城镇规划区等人口密集区、县级以上非农牧业产业园;主要河流两岸堤外延100米范围及大中型水库设计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现按照《排查要求》相关要求,对原划定禁养区进行排查调整,并将原划定禁养区中不符合要求的:基本农田(面积为230.2平方公里)、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并未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河流两岸100米范围及大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面积为64.05平方公里)、规划的非农牧业产业园区等区域不再划为禁养区(面积为139.74平方公里),按要求核实调整出禁养区,调整后禁养区面积为917.61平方公里(扣除不同类型禁养区重叠区域后),约占本市陆域总面积的48.72%,比原划定禁养区面积减少了309.1平方公里。
三、调整后方案内容
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共有五大部分。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主要有:1.坚持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原则;2.坚持创新驱动与依法治理相协同的原则;3.坚持当前治理与长期保护相统一的原则;4.坚持试点先行与示范推广相统筹的原则;5.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禁养区划定。经排查调整后划定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范围包括:1.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10.57平方公里;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面积为59.24平方公里;3.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58.31平方公里;4.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72.13平方公里;5.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7.36平方公里,并对各功能区做了详细说明。
(四)禁养区管理要求:1.对禁养区内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进行全面排查;2.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档案和数据库;3.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殖场的管理要求;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5.全面推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保障措施主要有:1.加强组织领导;2.完善激励机制;3.强化技术指导;4.加大宣传力度;5.加大执法力度。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万宁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8号)和《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万府办〔2017〕177号)两个关于禁养区划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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