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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2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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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加快推进临时建设的规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便于市政府审议和法制机构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当前,我市临时建设管理工作矛盾突出,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临时建设管理工作出现审批和监管未能有效衔接的局面,造成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地合理临时建设不合法的问题难以解决。为全面融入海南自由贸区(港)建设以及加快推进我市“滨海花园城市 清新度假胜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临时建设合法化,切实保障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制定临时建设管理规定能有效解决我市临时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更好地维护人民政府公信力。 

二、起草过程

根据王三防常务副市长指示,2020年3月初我局政策法规股研究起草了《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王三防常务副市长的指导下,我局参加起草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而且主动联系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流临时建设管理经验,并参考三亚市政府制定的《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草拟了“规定”初稿。经多次组织专家、法律顾问讨论修改后,书面征求了市各镇(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21个单位部门意见, 同时通过万宁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部分单位部门反馈了一些意见或建议,其余单位部门及社会各方均无反馈意见。起草人员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再次讨论修改形成了“规定”送审稿,2020年4月1日下午王三防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部分与会单位的建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本“规定”。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内容。分为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审批和监管、专项整治、行政处罚等环节;同时,对临时建设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第3条:在我市城市、镇(区)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适用本规定;第4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7条: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临时建设的单体面积不得超出一千五百平方米;第10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使用的,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14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报市综合执法局予以依法拆除。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规定”初稿征求意见后部分单位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或建议, 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规范,意见存在分歧方面进行了协调;并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规定”送审稿时部分与会单位的建议再次进行了完善,各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具体采纳修改情况见附表。


相关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规范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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