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支持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23号)精神,以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正常运行。
二、制定《补贴办法》的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23号)等文件。
三、《补贴办法》制定过程
1.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万宁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修订《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2.2021年1月25日,征求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
(1)市司法局建议:第十条“本暂行办法”应该为“本办法”;已采纳。
(2)市商务局建议:办法第4页第1小点通过资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第七行,依托大型超市改为大中型超节;已采纳。
(3)市财政局无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四、《补贴办法》重要内容说明
(一)《补贴办法》修订稿与《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2016〕30 号)区别
1.调整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标准
农副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为了方便运送“菜篮子”基地蔬菜,市政府对新开办的每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贴,用于平价商店购买蔬菜运送车。
2.调整日常运营资金补贴标准
由于目前市场铺面租金提高和经营管理费用增加,对农副产品平价店(专营区)铺面租金和水电费补贴进行调整:
(1)铺面租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年一次性铺面租金补贴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5万元,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每年一次性摊位租金补贴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4万元。
(2)日常运营水电费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由每年一次性补贴运营水电费调整为每月补贴运营水电费1500元。
3.日常运营资金补贴由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
4.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检查由每月定期不定期检查改为每季度(或半年)定期不定期检查。
5.将原补贴方案中“市物价局”修订为“市发改委”。
(二)关于认定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
经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定且验收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
(三)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分为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
(四)关于申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
1.申请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材料;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验收合格材料;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
2.申请日常运营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销售蔬菜统计报表。
市发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由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组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与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三)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季度(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的标牌;是否明码标价,一物一签;是否张贴经营承诺、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及价格对比表;销售蔬菜品种;蔬菜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平均价;查看蔬菜销售台账。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或无法正常运营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取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资金补贴资格。
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与监督。
相关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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