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08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证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安全供水,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即时供应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3 城市供水概况
万宁水业公司是我市城市供水企业,位于万宁市万城镇加神路滨湖商住一号。目前日供水能力为5万吨,用水户1万多户,管网覆盖面积约2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万城镇、长丰镇、大茂镇等。万宁水库为万宁水业公司的水源地,取水泵房设在水库的东北边。万宁水库最大库容为15200万m3,正常水位为21.20米,相应库容为7600万m3。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万宁水库大坝发生垮塌、断裂,或取水水库连续出现大干旱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导致水质下降,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 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事故;
(5) 城市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 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
(7) 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6 供水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I级(红色)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80%以上用户无压、无水,且6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II级(黄色)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5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1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III级(橙色)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3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或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Ⅳ级(蓝色)是指:
(1)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出水母管、供水主管等发生故障,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无压、无水,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万宁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察。
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万宁供电公司、万宁水业公司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联系电话:62222510),作为日常办公机构,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承接供水水质事件;根据事件现场小组组长对事件的判断和建议,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领导小组,并根据城市公共供水事故的等级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组成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
2.2.1现场领导小组:处置较大以上城市供水水质事件时成立现场领导小组。现场领导小组由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万宁水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特别重大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组长。一般事件由市水务局协调有关部门现场指挥。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或者建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宣传报道组:在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事件时,成立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水务局及万宁水业公司参加,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收集相关信息,协调统一进行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抢险处置组: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卫生局、万宁供电公司、万宁水业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市水务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领导小组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市建设局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使用的大型机械和设备组织调用,以及坍塌建筑物的抢险和恢复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紧急情况下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水的组织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城市供水水质事件发生时污染治理,监督肇事单位消除污染,解除或减轻危害;市卫生局负责采取防疫措施,参与水质监测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人员伤亡时的现场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工作;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文、汛情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以及水源地防汛组织工作和水源恢复;万宁供电公司负责事件相关的电力输送、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万宁水业公司负责现场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包括供水紧急调度、抢修、水源地水质恢复等。
2.2.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参加,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件处置现场和影响区域的交通管制以及治安工作。
2.2.5应急水源组:由市商务局负责,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交通局、万宁水业公司等参加,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全市矿泉水、纯净水调配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全市主要矿泉水、纯净水销售企业,为居民提供应急生活用水;市交通局组织车辆配合运送应急水源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保证消防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应急水源的运送等工作。
2.2.6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成立事件调查组,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参加,由市水务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
2.2.7善后处理组:市政府负责,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万宁水业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件受损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恢复和赔偿;事件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置、理赔、医疗鉴定等善后处置工作以及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降低或避免事故造成的损失。
3.1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地质、污染等预报信息;
3.1.2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
3.1.3可能影响或威胁城市供水安全的其它信息。
3.2信息来源
3.2.1气象、水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天气形势、水文、汛情、地震等进行监测、分析得出的可能对城市供水水源短缺、设施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的信息。
3.2.2环保、防疫等部门通过监测发现的污染、疫情等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3.2.3供水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分析得出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3.2.4其它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供水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其他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
3.4预警信息的发布
3.4.1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城市供水安全,不能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水时,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4.2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
3.5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市供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5.1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反应;
3.5.2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3供水部门做好影响范围内供水调度和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商务局根据事态发展态势,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3.5.4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接警报警
市水务局、万宁水业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
报警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有关情况;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等。
市水务局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事件等级进行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事件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向指挥部提出成立相应等级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一般等级事件由市水务局组织供水企业抢险、抢修,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
4.2应急预案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提出启动相应预案的意见,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领导小组和启动应急预案。
4.3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负责调动各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领导小组要组织维持好事发地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4.4.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件现场,主动向现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应现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4.4.1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件(Ⅰ级)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时,各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指挥部组成现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件抢险、抢修,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应技术规程进行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全市进行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统一组织调配矿泉水、纯净水等应急水源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用水。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情况下限制、暂停工业企业用水以及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水保障的组织工作。供水企业要立即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4.4.4.2重大城市供水事件(Ⅱ级)应急处置
当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时,各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指挥部组成现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件抢险、抢修,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应技术规程进行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多个部门行动;统一组织调配全市矿泉水、纯净水等应急水源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用水。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情况下限制、暂停工业企业用水以及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水保障的组织上工作。供水企业要立即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
4.4.4.3较大城市供水事件(Ⅲ级)应急处置
当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时,各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指挥部组成现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故抢险、抢修,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应技术规程进行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多个部门协调行动;采取送水车、大桶水等方式,为受影响范围内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4.4.4.4(Ⅳ)一般城市公共供水事件(Ⅳ级)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时,由市水务局立即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采取送水车、大桶水等方式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4.5扩大应急
现场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应急结束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可以基本保证正常供水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向指挥部建议应急结束,由指挥部总指挥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按原发布渠道和范围予以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5.1基本原则
城市供水水质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5.2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内容
5.2.1 危及城市供水水质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供水的影响;
5.2.2 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5.2.3 建议公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5.2.4 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5.3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的形式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系统、公众通信网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
6.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3社会救助
  6.3.1 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
  6.3.2 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6.3.3 市民政局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置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6.4保险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7、应急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的畅通。
  7.1.2 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
  7.2资金保障
  对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物质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7.3治安保障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公安部门建立城市供水应急行动治安保障机制,确保供水水质、供水设施的安全以及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
  7.4应急物资、设施、抢险队伍保障
  7.4.1 市政府建立应急水源保障体系,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一是建设城市供水储备水源;二是配备应急水源处理装置;三是配备专业送水车和贮水袋;四是建立矿泉水、纯净水等紧急调配体系,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全市主要企业矿泉水、纯净水和发放。
  7.4.2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储备和保障工作。
  7.4.3 供水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
  7.4.4 在紧急情况下,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批准,有权征用、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和人员,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8、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宣传
  指挥部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其他形式,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8.2培训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培训和指导。
  8.3演习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9、预案监督检查、管理与更新
  9.1监督检查
  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预案正文部分的修订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9.2.2 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它应急行动案例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
  (4)影响预案执行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9.3奖励与责任
  9.3.1 市政府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9.3.2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9.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5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联络表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联络表
单位 电话 单位 电话 
市水务局 52222510 市委宣传部 62238118 
市卫生局 62223575 市国土环资局 62223455 
市安监局 62222320 市人劳局 62220050 
市总工会 62222546 市公安局 110 
市监察局  62225888 市发改局 62230582 
市民政局 62223405 市交通局 62229580 
市商务局 62218827 市建设局 62225138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 62222228 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119 
万宁供电公司 62222204 万宁水业公司 62182862-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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