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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相关说明和建议的函

索引号:xzspfwj/2021-00062 分  类: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4日 文件状态: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相关说明和建议的函

各相关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守住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水平,服务好社会各界单位,现就各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做出如下说明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环评类别、等级和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各单位应结合项目工程概况、工艺流程、区域位置等判定环评类别和环评等级,对纳入《名录》报告书和报告表管理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相应环评报告并报我局审批;登记表类项目仅需在网上填写、备案项目相关信息,无需审批(网址:http://hnsthb.hainan.gov.cn:8013/REG/);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因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分级审批模式,目前审批权限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09号)文件执行,部分类别的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需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后续上级重新规定审批权限,以新的审批权限为准,具体审批权限可另外咨询我局。

此外我局已于2020年7月14日印发并实施了《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我局审批的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请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环评与用地规划、“未批先建”等问题相关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结合2020年报我局审批的个别项目因规划问题造成项目进展缓慢现象,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建议各单位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前解决规划问题,原则上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5-2030)(即“多规合一”)和各类专项规划,除生态修复和治理类、水利工程类、海洋工程类以及部分利用设施农用地开展农业种养类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类型应为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此外各单位在引入或拟建设项目前还应科学考虑项目的选址,充分调查分析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避免因项目选址不合理而造成环评结论无法通过等问题。

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办理完环评手续和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的实际建设工作;属于“未批先建”情形的建设项目,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规定,建设单位需办理完处罚手续后我局方可受理其环评文件申请。

三、环评文件编制和环评编制单位选择

建设单位是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时,应为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预留足够的经费。2020年报我局审批的部分项目,因编制经费预留不足,导致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从而影响项目整体进展。所以,各单位在核算项目经费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工程特点、技术难度等要素,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以下简称“299号文件”)文件要求,科学分配项目环评编制经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避免因环评文件质量不合格受到处罚。此外,政府投资类项目,不应再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与“299号文件”冲突的文件核算环评编制工作经费。同时,各单位在启动环评编制阶段,应为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避免因时间不充足影响报告编制质量。

另外,在选择环评编制单位时,各建设单位应结合行业口碑、服务质量、专业能力等要素,择优选择环评编制单位。在询价问价阶段,各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各建设单位可登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网站(网址:http://114.251.10.92:8080/XYPT/)查看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并选择至少具备一名全职注册环评工程师和未受到“限期整改”以及“黑名单”处罚的公司作为编制单位,谨慎选择有“失信计分”和“重点监督名单”记录以及注册环评工程师年编制环评文件超24本的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在确认编制单位后,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合同,注重质量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

四、环评与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衔接

环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度则是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依据。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贯彻推行排污许可制,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速度,在我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于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报告书和报告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随项目环评文件同步报送纸质版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无能力自行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的建设单位,可择优选择第三方技术单位辅助填报。对于涉及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评文件阶段,应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为环评文件的补充篇章同步报我局审批。

此外,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由各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监管。

五、其他说明与建议

为促进各建设项目的顺利落地,建议各单位按照本函内容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同时,为做好环评审批的服务工作,各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可邀请我局提前介入或向我局(或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环评与排污许可办理手续等相关问题,各单位可拨打0898-6220058或通过wnspjhb@163.com邮箱向我局咨询相关问题,我局将竭诚为各单位服务。

附件:1.《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万行审发〔2020〕1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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