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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113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20日 文 号:万府〔2019〕14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0日

QSF-2019-060005



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市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正确认识非洲猪瘟疫病,严禁恶意制造谣言、传播谣言。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除家猪和野猪外,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非洲猪瘟属一类动物疫病,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会感染人,从正规渠道购买猪肉产品可以放心食用,对恶意制造散播谣言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二、鉴于当前万宁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全市已启动应急预案在此期间,我市生猪暂停调出本市,禁止跨市县调运生猪。禁止从国家公布的疫区调入生猪及其制品

三、生猪养殖(场)户要加强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出养殖区,所有进出养殖区的人员、车辆、物品必须经过严格消毒。旦发现生猪出现高热、腹泻、便血、体表可视粘膜潮红、发绀等症状并发生急病急死情况的要及时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加强生猪屠宰及加工管理。进场屠宰生猪必须严格查证验物,对进出屠宰场的人员及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五、全面加大私屠滥宰打击力度,严禁未经检疫屠宰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对经群众举报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一律取缔。

六、饲养畜禽出现死亡时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乱丢乱弃。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发现乱丢乱弃行为要积极举报。违反规定乱丢乱弃病死畜禽者将由动物卫生监督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之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严禁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等机构出售泔水,严禁任何人违规收集倒运泔水,禁止使用泔水喂生猪。

    八、规范畜禽养殖投入品的使用行为。坚决杜绝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过期变质的饲料和兽药,禁止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品和人用药品。

   九、对因发生疫情扑杀的生猪按规定给予补助。死亡生猪养殖场(户)要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0898-62292781

                                           0898-62250102

                         0898-62217360

              市市场监管局   0898-62217333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419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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