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300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文 号:万府〔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9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
为推动我市槟榔加工业绿色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和城乡居民的生活、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 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及《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万宁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 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将市政府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即日起,全市范围内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的加工点(户),必须自行灭火停止生产,主动拆除加工设施。对拒不自行灭火停止生产,继续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的加工点(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没收加工点负责人违法所得,并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拆除熏烤工具,没收违法生产的槟榔,并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肃整治槟榔烘干设备(包括电炉、蒸汽炉、新型黑果加工炉等)绿色改造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厂、加工户)影响环境问题。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必须自行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海南省推广槟榔黑果环保烘干设备目录》外的黑果加工设备。应加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生产加工相关手续、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凡手续不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槟榔加工企业,将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三、严厉打击采购、运输、销售、储藏采用传统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行为。严禁收购、运输、销售、储藏采用传统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严禁非法加工陈年发霉腐烂等伪劣槟榔产品,凡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并对加工点和收购点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四、举报奖励。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后,给予每宗2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万宁市农业农村局0898-62222322、0898-62223193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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