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19-00360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07日 文 号:万府办〔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7日QSF-2019-060007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精准脱贫的工作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规范开展风险补偿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是指我市2015年以来已脱贫贫困户和未脱贫贫困户,贫困户名单由市扶贫办提供并负责解释;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运作正常、产业基础及经营效益较好、财务管理规范和带动2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新型农业主体:合作发展(4000元/人)20户;托管代养(800元/人)30户)。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并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违约风险补偿资金( 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和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违约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违约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安排,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款利息。资金存放方式为活期存款,按照存放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金融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按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以服务三农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扶贫小额贷款档案和台账,对扶贫小额贷款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指定在市辖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审批式管理,该账户为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提出贷款申请、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支持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旅游以及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扶贫的生产经营和贫困村建设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有效控制不良率。当发生贷款累计不良率超过5%以上且超过10天时,应暂停有关金融机构发放新的扶贫小额信贷。待不良率降至且维持在5%(含5%)以下超过10天时,才能恢复相关金融机构继续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贷款。(各金融系统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政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扶贫小额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80%、20%的比例分别承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行不良贷款催收程序进行催收,每笔不良贷款至少上门催收3次,每次均提供催收证明,并经法律程序催收无法收回时,才由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贷款损失补偿。
第十条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整体联动机制,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扶贫小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贷款的贫困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贷款的贫困户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贷款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情形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
(一)对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风险补偿。
1.贷款的贫困户因死亡绝户无法定继承人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申报风险补偿金。
2.贷款的贫困户因贷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承担,法定继承人不承担的,由金融部门依法律程序主张权利,经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仍不足以清还贷款的,由金融部门依本办法申报补偿。
(二)对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风险补偿。
1.对贷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期满后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可申请贷款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偿还的纳入风险补偿。
2.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的贫困户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可申请贷款延期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偿还的纳入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贫困户的不良贷款,依法追偿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贫困户无正当理由不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2个月的催收,贷款人仍不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启用法律程序追偿本息,经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贷款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灭失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贷款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对符合第十四条情形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
(一)对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风险补偿。
贷款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灭失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申报风险补偿金。
(二)对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风险补偿。
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可采取延期贷款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所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偿还的纳入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良贷款,依法追偿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2个月的催收,贷款人仍不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启用法律程序追偿本息,经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二年初提出上一年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且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贫困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请示;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贷据相关凭证;
4.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
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7.经法律程序处理结果文书。
(二)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请示;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读档案复印件;
4.万宁市精准扶贫产业发展责任书复印件;
5.贷款合同复印件;
6.贷款贷据相关凭证;
7.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
8.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申请风险补偿请示应包括损失贷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批量提交的申请要提交批量表及相关贷款台账。
第十八条 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资料后予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在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因合作金融机构违规放款造成的损失,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市审计局结合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送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对欠贷贫困户名单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逾期不还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联结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逾期不还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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