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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0-00604 分  类:政策文件;政府办文件;执法监管;消费市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文 号:万府办〔2020〕45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1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宁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17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市场准入准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破解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国共产党万宁市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市场准入即准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完善承诺审批要求,再造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即可经营制度;确定备案即准入准营行政许可试行事项清单,试点开展备案即准入准营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失信严惩长效机制建立使用,推动“非禁即入”落实。

三、主要措施

(一)事项清单的制定。

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事项梳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审批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万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和《万宁市备案即准入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重新修订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内容,并制定承诺书等有关文书样式。重新修订的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等材料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进行长期公开。

1.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确定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每个审批事项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审批具体条件,明确告知承诺事项、改革措施、审批部门核查时限、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同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说明改革原因、法律法规支撑情况及法律法规突破情况等内容。

2.实行备案制审批事项的确定要求。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需要,确定企业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事项、改革措施、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以便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同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说明改革原因、法律法规支撑情况及法律法规突破情况等内容。

(二)备案制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办理。行政审批窗口在受理企业备案或申请时,需核对备案或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明确符合手续条件的,原则上实现当场办结;对于材料繁多复杂的,可先做材料审查,后办结,审查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要第一时间将改革事项的审批结果及监管要素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推送,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进行监管。对于实行“先证后审”、事后抽查等方式进行的行政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限范围内,行政审批部门仍应对当事人的许可条件是否合规进行核查。

(四)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失信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台账,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部门积极配合移送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准营、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严格限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改造审批系统登记与审批流程。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与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协调,将改革后的审批登记流程录入政务一体化平台及相关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行政审批部门批后责任。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在核查期限内,对当事人的承诺事项进行批后核查。经审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撤销有关许可证件。

2.对采取告知承诺制获得许可证件后被撤销的,再次申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该事项办证申请。

4.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移送执法机关从重处罚。

(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企业通过备案制取得许可证件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2.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开展经营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开展经营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4.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或备案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移送有关证据材料至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证件及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三)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负责对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移送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取得证件并开展经营活动的,执法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或备案获得证件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获得证件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实施有效执法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行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的根本落实;也是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着眼于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充分认识推行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协调合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万宁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和《万宁市备案即准入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同时各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对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深入探索及研究,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勇于改革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扩大我市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缩减市场准营时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责任追究。因未按规定告知许可条件造成违法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的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违法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改革推进情况的督查,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改革工作,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依法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宣传培训。市融媒体中心要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放大改革效应,提高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万宁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万宁市备案即准入准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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