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24-0003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4日 文 号:万府规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4日


万府规字〔2024〕1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设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市城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含屋顶户外广告、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等;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含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信息栏(宣传栏)等;

(三)独立式户外广告。含立杆式户外广告、底座式户外广告、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等;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含车辆广告、船舶广告、空中移动广告等;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亮化美化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公益类户外宣传阵地遵循少而精、资源共享原则。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主管城市城区户外广告审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城市城区户外广告执法,市委宣传部主管城市城区公益广告内容审核,市环卫园林局主管城市城区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管。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委)、发改、消防、科工信、供电、应急、公路、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方案执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不得对其依附的建(构)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且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风格、统一尺寸、统一间距,协调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别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显亮功能不全的应及时修复;不得空置版面,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

十一万城镇和住建部门协同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在公共场所、社区、物业小区等地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十二条禁止设置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

(二)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

(三)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

(四)禁止利用“僵尸车”发布设置和利用机动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场地发布设置;

(五)禁止在中心城区万州大道两侧灯杆、绿化带、道路上新增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载体;

(六)禁止利用道路隔离栏设施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载体;

(七)禁止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发布商业广告;

(八)在由交警部门认定的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设置闪烁光源以及与信号灯颜色接近的光源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九)禁止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载体;

(十)禁止任何类型的小招贴广告。

第十三条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

(一)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上沿不得突出墙面(包括女儿墙)的外轮廓线,不得遮挡建筑窗户,不得在门的两侧和立柱上设置户外广告;

(二)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户外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且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三)底层以上没有出挑结构的建筑:附设于建筑一层门楣的广告,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且广告高度不得大于3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

(四)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附设于建筑一层门楣的广告,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一层建筑层高小于等于4.5米的广告高度不超过1.5米,建筑高层超过4.5米的门楣广告高度不超过2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

(五)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广告高度不得大于3米,户外广告外表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则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

(六)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构)筑物高度h(米)

设施最大高度(米)

h7

不宜设置

7h12

3

12h24

6

24h60

8

60h90

不宜设置

h90

严禁设置


(七)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按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为3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为6米;

(八)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除实体围墙外,利用角钢和金属围挡板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其遮挡效果应与实体围墙相当;

(九)建设工地围墙(包括自建房、道路工程、城市管线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墙)高度统一按照2.5米设置,围墙所用材料应坚固、耐用、可回收或可重复使用,推荐采用装配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围墙一律使用绿植或仿绿植进行覆盖;建设工地围墙出现斜坡的,上沿整体在一条线上,不得出现阶梯式布置(高低落差突变情况除外);

(十)公交候车亭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牌不超过3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距公交候车亭30米内不得设置其他落地式广告;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与公交候车亭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推荐采用灯箱广告形式;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

(十一)立杆型户外广告(除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外)整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机构)不得超过4米,且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米,厚度不应大于0.3米;各广告之间延平行线方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十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包括LED屏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LED显示屏广告设施)整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机构)不得超过22米,广告设施牌面单面规格尺寸5米×15米或6米×18米,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最小间距为400米,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米,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

(十三)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在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设置户外广告;

(十四)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米,宽度不应大于1米,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米,牌面垂直投影超过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米;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十五)设置于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距离人行道应大于倒伏距离。

第十四条  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照明要求: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照明灯具设置应优先选用绿色节能设施,以降低能源消耗;

(二)户外广告的照明方式分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户外广告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1()应大于等于0.6,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三)照明亮度在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

照明面积S(㎡)

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的限制(cd/㎡)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及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

乡村居住区

城乡居住区及一般公共区

城镇中心及商业区

S≤0.5

50

400

800

1000

0.5S≤2

40

300

600

800

2S≤10

30

250

450

600

S10

不宜设置

150

300

400

电子显示装置

----------

不宜设置

400

800

1000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四)户外广告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宜采用红色光;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户外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蓝三种颜色;

(一)照明灯具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宜大于80;广告牌照明灯具要与支架一体化,达到“见光不见灯”的效果;

(二)户外广告设施照明开启时间应与城市路灯照明的开启时间一致,关闭时间可由设置方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内容要求:

(一)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二)应符合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宣传、展示万宁市的城市形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成就;

(三)应以万宁市的旅游、文化、经济、产业等各方面的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和国内外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为主。

第十六条市城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临时户外广告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球、彩旗、布(条)幅、展板、海报宣传画布幔、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桁架、游船等;

(三)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四)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为1个月;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五)临时户外广告不应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六)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应大于人行宽度的1/4,不应占用盲道,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应设置;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安装设置安全、牢靠;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该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以举牌、摆摊、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应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

第十七条市城市城区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市城市城区范围内,公益广告所占户外广告总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30%

(二)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天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三)公益性户外广告底图鼓励使用万宁市风景名胜图片、字体鼓励使用书法简体字体,但应结合空间景观环境进行设置,设计应具有视觉美感,能体现时代审美特点,突出城市特色;提倡公益性广告内容要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倡公益性广告样式优先参考中央文明网公益广告库以及市委宣传部发布的公益广告样式图;

(四)严格控制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度、造型、材质,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要遵循“资源共享共建”“少而精”的原则;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鼓励以企业代建模式建设;

(五)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应由市委宣传部审查。

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和设计、施工、验收要求

第十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三)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或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设计文件(现状图、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设置户外广告载体产权证明(涉及租赁需另行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身份证);

(六)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还需提供举办活动的书面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十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二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新建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用地进行审查;市环卫园林局负责对利用园林绿化带、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户外广告点位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各类阵地管理单位负责对该阵地户外广告点位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

二十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需重新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

二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市区道路、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开设集贸市场、摊群市场、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设置广告标志等活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占道手续,执行标准按(元/平方米·日)如下:

性质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里巷支路

土石路

收费标准

营业性

0.3

0.2

0.1

0.1

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十三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通过审图程序和盖有设计出图章、注册师章及审图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完成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申报主体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安全。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和整改

二十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十八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监测。当发现户外广告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二十九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执法力度,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序开展排查,最终逐步覆盖;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责令拆除,对长期空白限制、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整改或拆除,利用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报刊亭、候车亭、树木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应及时清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十  户外广告设施因质量问题引发倒塌、脱落、漏电、火灾等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十一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未按批准的位置、设置形式、规格和数量要求以及超出时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广告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十二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三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十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设置要求;本市各镇(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环卫园林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文件解读:《万宁市城市城区户外广告阵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万府规字〔2024〕1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2224616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060010   琼公安备46900602000128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