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4-00153 分 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文 号:万府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万府规字〔2023〕2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万宁市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上运动行业行为,提高水上运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水上运动项目各类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运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体育竞赛类、休闲娱乐类、社会培训类等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应遵循本办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具体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冲浪、潜水、摩托艇、桨板、帆船帆板、垂钓等水上运动经营项目。
第三条 在我市管辖海域和水域内开展水上运动项目经营等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水上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水上运动经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用地、水域使用等产业政策;研究解决水上运动行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水上运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一湾一品”的总体规划布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理规划水上运动功能区,促进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负责依据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组织编制市级海域使用详细规划,规划海洋水上运动活动区域;负责水上运动经营者配套服务设施所需沙滩等经营支撑空间用地规划和规划区域监管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对接调整开展水上运动的湾区海岸带范围。
第六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职责:负责划定水上运动业态布局;组织市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监管专题会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运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安全技能培训;组织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教练员的培训、考试;指导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体育设施建设;参考水上运动业态布局,编制水上运动项目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引导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依法登记;负责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水上运动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编制水上运动项目事后材料备案清单,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的事后备案;建立及更新合规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名录并定期公示;组织长期停业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开展清理注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上运动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检查指导水上运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协调对接涉及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的中央环保督察、省级例行督察整改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职责:牵头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治安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处理工作;打击水上运动经营项目非法拉客行为。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类工具的备案、监管,协助执法部门对交通运输类船舶的查处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水务局职责:负责检查指导淡水水域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做好水库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风、防汛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划定淡水水域水上运动活动区域;负责对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占滩进行监管;负责对拦水坝等河道内建筑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构建海陆空公共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搭建国内海陆空旅游公共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履行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对水上运动安全生产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做好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的安全评估;制定全市水上运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负责水上运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事故认定调查。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经营者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负责水上运动项目价格监管;负责水上运动设备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水上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对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要求的作业人员的配备和持证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水上运动项目经营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职责:负责水上运动项目涉及临时海域使用、海域使用权、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和高危性体育项目(潜水)的审批,依托“审管法信”平台或万宁市办公平台将审批结果推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和组织跨部门及属地镇(区)政府对水上运动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开展未备案经营者、俱乐部以及无证教练的查处工作;开展水上运动经营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售卖和私搭乱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属地镇(区)政府职责:承担属地监管责任,明确牵头领导,统筹监管力量,加强对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管理;协调属地居民与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水上运动各相关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协助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鼓励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水上运动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要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
第十九条 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并做好专业从业人员备案及公示工作;购置使用水上运动项目所需设备设施,要取得运营资质且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明;规范经营水上运动项目,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将相关证照、游玩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或船只醒目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备齐应急救援设施;存在安全风险的体验项目,要对游客进行安全培训,充分说明水上运动项目的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明确警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和不适宜参加水上运动活动的各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用于开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的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检验、登记等手续。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要保障游客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要制定防风防汛预案,并服从防风防汛指挥调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水上运动安全应急救援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经营过程中要全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组织开展高危险性水上运动经营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进行审批,并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水上运动活动不得污染水域、不得破坏周边环境,禁止非法采挖珊瑚礁、砗磲等珍稀保护动植物,严禁砍伐树木或者倾倒废弃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经营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队险、个人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从业人员要持有政府部门认证的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从业资格证书者应同步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进行备案登记。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运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结合我市实际,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旅游者投诉处理和安全事故处置,积极响应旅游消费投诉先行赔付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开展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运动经营项目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报相关主管部门移除水上运动项目经营者名录。利用水上运动经营项目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安全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 职能部门和属地镇(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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