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发展休闲渔业指示精神, 2022年1月27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同意,我市印发了《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两个通知,并扎实推进我市休闲渔业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下水的五艘休闲渔船中,我市占了四艘,港北休闲渔业码头前期工作也在全力推进中。现就《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过两年半的扎实推进,我市休闲渔业建设已走在全省的前列,建成下水了全省第一艘休闲渔船,截止今年三月份,在全省下水的五艘休闲渔船中,我市占了四艘;出台了《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等配套政策,《2024年—2026年万宁市休闲渔业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府已同意印发;港北休闲渔业码头前期工作已进入设计评审阶段,预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加大商引资力度,目前,海南兴华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兴牛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已入驻万宁市;目前已审批了12艘休闲渔船,今年还将审批15艘,预计再下水6艘;已培训了休闲渔业从业人员489人,预计到2026年,将解决至少500人渔民转产转业从事休闲渔业工作。总之,我市休闲渔业发展势头十分良好。
2022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琼府办函〔2022〕268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2022年9月13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2023年8月13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海南省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休闲渔业及休闲渔船的相关规定,原有《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已不适应新的文件要求,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经营资格方面。原办法“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有及挂靠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少于 3 艘”修订为“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有及挂靠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少于 2 艘”。因休闲渔业目前尚未形成规模,企业投入建造休闲渔船的资金投入不足,应适当降低准入标准。
(二)《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渔民利益保障方面。原办法没有明确吸纳当地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比率,现修订为“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当地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吸纳比例不低于50%”,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渔民转产转业问题。
(三)《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举办节庆赛事方面,原为“应提前向市农业农 村局报备”,现修订为“应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文局报备”。
(四)《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50亩海域使用方面,原为“鼓励水产养殖 和休闲渔业的结合。允许渔船减船转产的渔民合作社与休闲渔业 经营单位合作,申请养殖用海,建设水上休闲综合平台,利用养 殖网箱开展休闲渔业经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简化审批手 续,进行区域环评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简化审批手续,进行区域环评论证”,根据工作职责修订为支持渔民转产转业用海, 鼓励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的结合。本市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通过申请批准的方式在我市辖区内获得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并在用海批复中按照每户不超过50亩(含50亩)的用海面积直接免缴海域使用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身份由所在沿海镇政府确认。鼓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为资本与市场主体通过合作经营或出租的方式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行使海域使用权审核的市职能部门优化休闲渔业用海审批出让程序,缩减审批环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评。
(五)《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休闲渔业平台用海上,原为“不具备水产养殖功能的的休闲渔业综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按平台的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旅游用海使用金,平台的周边海域按实际用途交纳海域使用金。对以无动力船舶为载体的休闲渔业综合体,允许在养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区域进行投放”。根据相关规定修订为“不具备水产养殖功能的的休闲渔业综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海域使用权,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以无动力船舶为载体的休闲渔业综合体,经科学论证,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在养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区域进行投放”。
(六)《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休闲海洋牧场用海方面,原为“加快休闲型海洋牧场的建设,在海洋牧场内划定海钓与休闲区域,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开发,所搭建海上休闲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根据实际用途确定用海性质,按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现修订为“加快休闲型海洋牧场的建设,在海洋牧场内划定海钓与休闲区域,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开发,所搭建海上休闲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根据实际用途确定用海性质,按照国家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立体确权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海域使用权,并足额通过按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
(七)《万宁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中船型方面,原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本市休闲渔船船型,经专家评审后分批次确定”,根据《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修订为“休闲渔船须符合现行的休闲渔船检验标准和规定,鼓励使用新型材料和清洁能源建造休闲渔船(电能、氢能、LNG)”。
(八)《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中捕捞许可证方面,原为“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年限为 3 年,实行年审制度,由船检部门每年审验一次,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因年审制度改革已取消年审,修订为“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年限为3年,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休闲渔船实行年检验制度,由船检部门每年检验一次”。
(九)《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中渔船承载人数方面,原为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船长 10—12 米的上限不超过 10 人,船长 24 米以下的上限不超过 15 人,船长 24—39 米的上限不超过 20 人,船长超过 39 米的上限不超过 36 人。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 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 法》的要求。根据《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修订为“休闲渔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船长10—12米的上限不超过12人。休闲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中作业区域及风力方面,原为近海休闲垂钓型休闲渔船适航里程最远端距离陆地和有居民海岛不得超过 12 海里,风力不得超过蒲氏 6 级;中远海休 闲垂钓型休闲渔船适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确定,风力 不得超过蒲氏 7 级。根据《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修订为“海洋休闲渔船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休闲渔船距岸不得超过2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
(十一) 《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中作业时间方面,原为“适航里程小于 12 海里的休闲渔船 每天的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适 航里程大于 12 海里的休闲渔船营运时间为其报备的出航时间”, 根据《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修订为“适航里程小于5海里的休闲渔船每天的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作业”。
(十二)《万宁市休闲渔船管理细则》(试行)中备案查验方面,增加“休闲渔业运营企业运营标定的运营价格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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