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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33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6日 文 号:万府办规字〔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6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支持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完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企业自主投资经营,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蔬菜等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商店和专营区的总称。

    第三条  经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认定且验收合格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分为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各项补贴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

1.通过资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符合《海南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标识使用、装潢设计、电脑及显示器配备等软硬件建设的,验收合格后可获得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农副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直接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的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依托大中型超市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的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及以上的,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2万元;

2.为了方便运送“菜篮子”基地蔬菜,政府对新开办的每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店)给予3万元补贴,用于平价商店购买蔬菜运送车。

    (二)日常运营资金补贴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资金补贴包括一次铺面租金和日常运营水电费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标准如下:

1.铺面租金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每年一次性铺面租金补贴 5 万元,农副产品平价专营区每年一次性摊位租金补贴 4万元。

2.日常运营水电费补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每月补贴运营水电费 1500元。

   第六条  申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开办建设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认定材料;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验收合格材料;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

    (二)申请日常运营资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销售蔬菜统计报表。

    市发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由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组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与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七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进行核算。

   第八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商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季度(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否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的标牌;是否明码标价,一物一签;是否张贴经营承诺、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及价格对比表;销售蔬菜品种;蔬菜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平均价;查看蔬菜销售台账。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被检查发现存在问题,7天内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发改委;连续2次检查存在问题,14天内按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区)名称资格,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补贴   

   (一)履行协议约定,不自愿承担稳价惠民的责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的;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不要求定期发改部门提供经营情况材的; 

   (三)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连续3次检查存在问题按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十条  市发改、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万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资金补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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