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45-1/2021-00364 分 类:政策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政府办文件;市政建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3日 文 号:万府办〔2021〕3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3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更新步伐,不断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有效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万宁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市区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的宜居城市。
二、目标任务
利用五年时间,完成全市(含城区、兴隆)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目标主要为城南片区的老旧小区(印刷厂小区、建筑公司小区、食品厂小区、通用厂小区、光明棚户区、水务局小区、自来水公司小区、公安局小区等)等片区;城北片区的老旧小区(琼剧团宿舍区、外贸公司生活小区、选钛厂小区)和城中村等片区;兴隆区的部分林队(兴隆40队、兴隆23队、兴隆16队、兴隆9队)等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引进具有较高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改造工作。
(二)规划引领、同步配套。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合理规划棚改项目选址,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以满足征收安置的需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确保回迁居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我市财力和拆迁难易程度,按照“先易后难,逐个改造”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推进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落实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且建设区域达到“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后,再申报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棚改项目及时供地,拆迁户尽快安置入住。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因地制宜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启动工作。
1.制定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万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改造范围及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2.根据实施方案制定招商方案(责任单位:市招商办)。
3.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城镇棚户区摸底,建立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并报市政府审定执行(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4.对确定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四个规划”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向省住建厅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省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组织有合作意向的市场主体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棚改范围内小区(城中村、林队)的项目前期文件资料(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7.市政府批准概念规划方案,启动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二)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8.发布拆迁入户调查通告(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9.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10.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论证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征收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11.发布房屋征收通告,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报告并送达和公示。订立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补助和奖励并按时腾空搬迁。对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腾空的房屋和构筑物进行拆除(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三)完成土地供应。
12.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合作协议,组织地块所在地镇(区)政府制定供地方案(责任单位:市资规局、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13.按照供地方案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棚户区改造范围用地进行挂牌出让,用于安置房、市场化商品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资规局;配合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四)开发建设。
14.按照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先行建设安置房和相关配套设施(责任单位:万城镇政府、兴隆区管委会)。
五、责任分解
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是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小组,竭尽全力共同推动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分阶段报送省住建厅。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调度、汇总、统计、上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政策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管。统筹市内安置房源,确保拆迁安置用房及时供应。
(三)市发改委负责中央、省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下达工作。
(四)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申报、落实工作,及时拨付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资金。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政策,指导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评估、认定、出让、核销等相关工作。
(五)市资规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落实棚户区改造土地优惠政策、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收储和出让以及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各镇(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拆迁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八)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查、环评和工程报建审批工作,指导、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和相关规划手续。
(九)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违法建筑、乱搭乱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十)万宁税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高度重视,制定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市住建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征拆难度较小、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二)积极争取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对于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合理分配、按期下达、规范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确保土地供应,简化审批程序。市资规局要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市行政审批局要会同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便捷有序的服务环境。
(四)加强质量管控,完善基础设施。安置房建设要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设施良好、质量标准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市住建局牵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对质量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承建单位,坚决追究责任,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设计指标,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舆论引导,发动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重要意义。做好舆情监控,深入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做好问题排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六)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工作资料,并于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任良伟,联系电话:18907639446,电子邮箱:799748894@qq.com。
附件: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万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三防 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侯晋封 市委常委、万城镇党委书记
倪业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兴隆区工委书记
魏 龙 市政府副市长
组 员:吴碧海 市政府办党组书记
陈云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冯礼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苏祥华 市财政局局长
杨达正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敏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吴毓波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莫积仁 市司法局局长
刘运平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范森宏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卢 铭 万宁税务局局长
蔡亲来 万城镇人大主席
陈 丹 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项目指导组、征地拆迁组、项目施工监管组。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一)办公室
主 任:陈云锋(兼)
副主任:李小妹(市政府办)、蔡亲来(兼)、陈丹(兼)
成 员:官宏刚(市政府办)、任良伟(市住建局)、苏友聪(万城镇)、王康伟(兴隆区)
工作职责:1.负责棚户区改造上传下达及日常综合协调工作;2.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3.加强与各镇(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难题;4.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报表统计汇总工作;5.负责收集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资料,掌握了解收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每周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6.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指导组
组 长:梅振锐(市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周志军(市资规局副局长)、纪明江(市司法局副局长)、许乾伟(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组 员:任良伟(市住建局)、许环江(市财政局)、杨俊美(市资规局)、关海强(市生态环境局)、魏逵(市司法局)
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可研、立项和初设的编制、申请和批复等工作;2.督促市资规局开展项目用地选址,提供规划条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的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督促市财政局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包装策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负责棚改专项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短缺的调剂和安排;4.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招标手续,监督和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5.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办理项目建设报建、报批等各项手续。
(三)征地拆迁组
组 长:侯晋封(兼)
倪业高(兼)
副组长:蔡亲来(兼)、陈丹(兼)
组 员:分别由万城镇和兴隆区管委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组织做好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对棚户区改造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全面掌握改造对象、改造意愿和改造规模等数据信息和相关情况;3.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动员安置对象签订协议以及实施旧房拆迁工作;4.全面了解和掌握征地拆迁安置的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做好会议记录、纪要;5.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征用、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6.严格把关征收费用及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期编制征收计划和资金预算,及时跟踪支付征收费用。
(四)项目施工监管组
组 长:苏德存(市住建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志军(市资规局副局长)、李鸿程(市发改委副主任)、许乾伟(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杨哲(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组 员:严云(市质监站)、杨俊美(市资规局)、李强志(市行政审批局)、肖军(市综合执法局)、张祚强(市公安局)、关海强(市生态环境局)、魏逵(市司法局)
工作职责:1.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2.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情况和存在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3.对项目施工建设全程跟踪,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4.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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