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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42854650-6/2020-00064 分  类:城乡建设和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2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2日 文件状态:

 

万综执决字〔2019〕1191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25日对你公司涉嫌违法用地建设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175月份在万宁市环市二路处建设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项目。经依法现场勘测,该项目违法占地面积为:46532.39平方米(合69.80亩)。套合比对现行万宁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发现,其现状地类为水田41717.91平方米(合62.58亩),旱地2643.63平方米(合3.97亩),有林地22.41平方米(合0.03亩),农村道路711.44平方米(合1.07亩),沟渠1175.29平方米(合1.76亩),设施农用地261.71平方米(合0.39亩)。套合现行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判读,其规划地类为城镇建设用地32666平方米(合49亩),Ⅳ保护林地3514平方米(合5.27亩),公路用地10193平方米(合15.29亩),园地159平方米(合0.24亩)。该项目用地大部分符合现行的万宁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现已查明,你公司上述用地行为,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综上,你公司没有依法办理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农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占地建设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项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土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相片(1份)

2.测量图(1份)

3.现状地类、规划地类面积统计表(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6.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万城路网工程项目用地的意见(万土环资函〔2010〕231号)(复印件1份)

7.万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万宁市环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万发改函〔2010〕199号)(复印件1份)

8.万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万宁市环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A段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万发改函〔2010〕203号)(复印件1份)

9.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万宁市万城镇路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琼土环资审字〔2009〕107号)(复印件1份)

10.万宁市建设局关于对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的函(万函〔201049号)(复印件1份)

11.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琼设施审A2011字499号)(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19年12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关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并按照《海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上述万宁市环市二路第二工程段市政工程项目)。

3.并处罚款。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进行罚款,非法占用土地46532.39平方米,计罚1395971.1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05712490000119,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村信用联社政务中心。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我局在法定时间内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万宁市财政部门处理。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话:0898-62217099

 址:万城镇人民西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楼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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