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万宁市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索引号:00821138-X/2024-0024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万宁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3日 文 号:万农发〔2024〕83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印发万宁市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
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了《万宁市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批)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海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支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提升家庭农场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清单,中央财政2024年重点培育1家(第二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扶持内容、标准和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高生产经营科学用肥管理,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支持力度。
三、扶持条件
(一)必须是万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近三年来没有享受过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资金补助。
(四)有比较详细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六)无其他不良记录和社会负面影响。
四、资金来源
2024年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安排我市家庭农场中央财政资金共200万元,扶持20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扶持19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剩余10万元资金继续用于2024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9月25日)
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万宁市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批)》,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规定要求编制申报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组,过期申报不给予受理。
1.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请书;
2.家庭农场主户口本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4.近几年家庭农场经营者,提升农业技术和财务收支记录材料(复印件);
5.家庭农场生产情况文字资料及相片;
6.填报《中央财政家庭农场扶持资金申请表》
7.生产收支台账;
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二)村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辖地村(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家庭农场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和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受理)申报材料后,一是对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组织有关专家对家庭农场申报的发展项目可行性进行实地评审;三是将检查评审合格的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实施。
(四)验收和资金拨付
项目经批准实施后,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实施,并由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采取报账方式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拨付补助资金,并将项目实施和奖补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材料装订和报送要求
每个项目所申报材料应当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透明软夹,打孔装订或订书机装订。
六、有关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组要派出专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操作,严格执行相关廉政纪律。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场资金申报表
2.申报主体近三年来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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